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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传销方式的质押挖矿发币项目是否可以算作团队支付? (系列 1)

imtoken官方地址 2023-07-21 05:07:53

[曾杰]——(2022-1-24) / 阅读927次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获取授权)

简介:在当前的多起虚拟货币案件中,作案者人为增加虚拟货币项目的推广效果,会设置各种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模型。 此类虚拟货币案件一般归类为组织、领导传销罪。 主要原因是在这类模式中,动态收益一般会鼓励矿工会员或投资者发展线下人员,直接或间接根据发展线下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作为返利依据。

但是,在所有的传销案例中,可能有一个关键点需要注意,那就是是否属于团队型传销?

数字货币传销案件也不例外,都会涉及到这个问题的讨论。

文本:

团队工资和欺诈性传销之间的区别

如果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依据,进行纯“带薪”式的传销活动,不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的传销活动需要达到拉人头、骗取财物的目的。 两种传销行为虽然表面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上却大相径庭。

因此,针对目前众多与传销相关的数字货币案件,区分这一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例如,在一些通过传销进行质押挖矿或奖励项目币算力的模式中,传销项目本身是否以销售商品为目的,是否以骗取财产为目的,是否存在骗取财产的行为usdt质押挖矿骗局,笔者相信这将是未来。 此类传销案件的核心问题。 此外,还有涉案传销组织的回扣依据。 无论是被吸引的人数,还是产品的销售业绩,都是司法实践中需要直接论证的必然问题。

1.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严格参照刑法规定

比如某项目组在以太坊上开发一个类似compound的defi项目,即开发一个智能合约,让用户可以存储、质押、借用虚拟货币。 投资者可以将自己持有的某些主流币质押到智能合约上。 在指定地址,用户可以像银行存款一样定期获取利息,随时提取本金,而利息以项目方新开发的代币支付,作为平台的静态收益,项目方将部分新开发的项目币在部分交易所上线发行,用户可在交易所实现静态收益; 并且平台还设计了一套动态收益模型,即鼓励用户发展,介绍其他用户加入投资储蓄或质押,成为他们的线下用户,线上用户会给项目方相关的算力奖励用于发行代币或根据线下投资金额直接给予代币奖励。

可以看出,这种动态收入模式符合传销中金字塔结构、分级返利、无限拉人头的基本特征。

但是满足这些条件就一定构成传销犯罪吗?

从区分犯罪与违法的角度来看,答案并非如此。 传销有两种类型,即普通的行政非法传销和欺诈性的犯罪传销。

要证明其构成欺诈性传销犯罪,除了具备上述几个条件(金字塔结构、分级返利、无限拉人头)外,还需要满足收取入场费、利用人头数以此为依据拉回扣,骗取财物。 一个关键条件。

在一些质押挖矿传销案例中,投资者或参与者将虚拟货币(如USDT、以太坊)质押到智能合约等中,由于智能合约的特性,部署在区块链上,内容公开透明,内容不可篡改,区块链上网络节点共同维护,智能合约永续运行。 因此,虚拟货币发行方无法挪用参与上传智能合约的用户投入的虚拟货币,无法实现“资金拆解”。 “墙,买西墙”的非法目的不是用新进入者投入的资金和财产来赎回老用户的返利和本金。 它采用质押或存储的方式,您可以定期或随时从公开的智能合约中取回您自己的本金财产,取回时您也可以获得相关的动态或静态收益。 这些收益一般由项目方发放。 以以太坊代币为表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欺诈财产? 但如果不能认定其为骗取财物的目的,其指控是否构成传销犯罪则值得商榷。 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是目前此类案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虽然智能合约的项目方没有直接通过传销获利或骗取他人财物usdt质押挖矿骗局,但项目方在公共虚拟货币交易所发行和出售项目币的行为是一种骗取财产的行为。 智能合约项目设置的传销和保本付息模式,是为了出售项目币。

但是,这种观点仍然存在类推之嫌,因为在这种模式下,用户可以全额取回本金的基本事实无法改变,卖项目币的行为构成欺诈需要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等同或类似的欺骗手段,但如果项目方实际使用区块链技术发行项目货币并在以太坊上运行智能合约,且不故意操纵货币价格,相关目的传销返利模式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传销? 笔者认为,该问题将成为今后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之所以有这样的争议,是因为组织、领导传销罪需要严格参照刑法和司法意见的相关规定。

2、什么是传销犯罪? 《刑法》到底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可概括为: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名义(欺骗手段)

2. 参赛者需通过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和服务(报名费)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

3.并按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金字塔结构和层级返利)

4、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人数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以招聘人数作为返利依据)

5、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无限拉头)

6、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其中第3点和第5点是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活动的基本要素。 三点可以判断为诈骗传销,即犯罪传销,即组织、领导传销罪。 重要的。)

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时,也应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上述标准,收集证据,提出事实指控。 传销组织的基本模型,入会费是多少,返利的依据是什么,层级和人数的数据存放在哪里,建立传销模型的目的是什么等等在。

但是,由于2013年《两高一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团队传销活动不构成犯罪,原文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基础的纯‘团队薪酬’传销不属于犯罪。”

因此,对于一个明确了传销结构、分级返利、无限抢人头等传销基本要素的组织,在已经涉嫌传销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验证的是该平台是否是一种普通的非法团队支付系统。 传销仍然是一种以骗取财产为目的的欺诈性传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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