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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分析 - 政策法规 | 比特币盗窃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imtoken钱包最新版下载 2023-09-13 0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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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基于互联网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各国经济迅速复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帮助加密货币市场变得更加繁荣。加密货币的投资者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也承担着黑客和其他犯罪分子窃取钱包中虚拟货币的风险。一些黑客甚至窃取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进入投资者的账户窃取相应的虚拟货币等等。

当黑客盗取虚拟货币并达到相应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时,将由侦查机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立案侦查。基于此背景,本文以比特币为例,梳理出窃取比特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法院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事实

笔者通过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比特币”、“盗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案件,发现裁判文书网共发布相关案件31件。笔者对其中关联度最高的几个案例进行了阐述。法院一般认定犯罪时的犯罪事实:

情况1

李、张一审判决(2019)辽0921行初120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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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张某在被告人张某的帮助下,利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侵入了网址为p2pTrade.org的“快币”网站,盗取了1478.@ > 22个比特币,总价值人民币7,537,783元。

案例2

戴永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判决(2018)渝0902行初716号)

法院认定:

被告人戴永华帮助受害人王某在上海市西藏南路的笔记本电脑中安装了一个名为“99”的压缩文件,并教他“安全”的存储比特币的方法。随后,戴永华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王某的比特币钱包私钥,然后将其中存储的8多枚比特币转出转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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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6日,在上海郊区,被告人戴永华以“blockchian”中存储的比特币不安全为由,向受害人吴发送了一个名为“wallet.rar”的压缩软件,并教他如何存储比特币。硬币法。次日凌晨5:00,戴永华以非法手段获得吴某比特币钱包的私钥,将其中储存的188.@>2个比特币转出,以3多万的价格卖给他人万元,并收回。

案例3

徐武浩、朴敏哲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一审判决(2018)渝1303行初583号)

法院认定:

2017年5月至案发时,金某(另案处理)向张树(另案处理)购买了包括账号、密码在内的公民信息5000条。比特币被盗的数据材料。

2017年6月,金将徐武浩、朴敏哲、王传唤到上海市闵行区航北路航华三村的工作室,共同盗取比特币。Kim 提供了大量包含公民信息的数据,Wang 负责编写用于“凭证填充”的计算机程序,批量比较数据,验证匹配的韩国公民的电子邮件帐户和密码,并将其提供给 Kim。Kim与朴敏哲、徐武浩一起,进一步获得了受害者的韩通社账号和密码以及比特币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并使用受害者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了韩国三大网站。新闻机构和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网站,然后使用受害者的 登录韩国三大通讯社网站和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的账号和密码。交易平台网站验证无误后,利用从原始数据中获取的用户ID对应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通过二次拦截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发送给受害者的交易验证码验证,然后进入受害者的比特币账户。受害人的比特币被转移到金、朴敏哲、徐武浩的比特币钱包中,最后马小腾(单独处理)等人交易变现了被盗的比特币并分发了赃物。交易平台网站验证无误后盗取虚拟币案件立案标准,利用从原始数据中获取的用户ID对应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通过二次拦截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发送给受害者的交易验证码验证,然后进入受害者的比特币账户。受害人的比特币被转移到金、朴敏哲、徐武浩的比特币钱包中,最后马小腾(单独处理)等人交易变现了被盗的比特币并分发了赃物。交易平台网站验证无误后,利用从原始数据中获取的用户ID对应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通过二次拦截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发送给受害者的交易验证码验证,然后进入受害者的比特币账户。受害人的比特币被转移到金、朴敏哲、徐武浩的比特币钱包中,最后马小腾(单独处理)等人交易变现了被盗的比特币并分发了赃物。利用从原始数据中获取的用户ID对应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拦截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通过二次验证发送给受害者的交易验证码,然后进入受害者的比特币账户。受害人的比特币被转移到金、朴敏哲、徐武浩的比特币钱包中,最后马小腾(单独处理)等人交易变现了被盗的比特币并分发了赃物。利用从原始数据中获取的用户ID对应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拦截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通过二次验证发送给受害者的交易验证码,然后进入受害者的比特币账户。受害人的比特币被转移到金、朴敏哲、徐武浩的比特币钱包中盗取虚拟币案件立案标准,最后马小腾(单独处理)等人交易变现了被盗的比特币并分发了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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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案例,常见的比特币盗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利用黑客入侵 URL 并从投资者账户中窃取比特币;

2. 在受害者的计算机上安装未知文件并教他们“安全”的方式来存储比特币。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受害者比特币钱包的私钥,并将其账户中存储的比特币进行转移;

3. 获取大量包含公民信息的数据,编写计算机程序批量比较获取的数据,验证相互匹配的公民的邮箱账号和密码,进而通过邮箱账号获取虚拟货币和密码。交易平台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用受害者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交易平台网站,并在验证交易平台网站的正确性后,使用从原始数据中获取并对应的个人身份信息用户ID通过二次验证拦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发送给受害者的交易验证码会再次进入受害者的账户,将账户中的比特币转出。

二、法庭裁决

法院普遍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前沿科技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严重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第一条,被告人被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系统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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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法律依据及法律分析

犯罪分子盗窃比特币的行为主要受以下法律规定的约束:

《刑法》第 285 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严重”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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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十余套身份认证信息;(二)获取除(一)) (三)非法控制20余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四)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五)其他)严重的情况。

《如何利用电脑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利润的研究意见》

其中,盗窃虚拟财产罪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许多人将盗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视为盗窃罪。但实际上,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的立法已经逐步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刑事领域,其本质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它还认为,当盗窃虚拟财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作为盗窃罪处理。

这不符合比特币在我国民用领域的法律属性。民事审判期间,法院根据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大多认定比特币为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允许私人持有和流通。在民事审判领域,比特币被认定为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在犯罪领域,由于比特币是一种存在于网络中的财产,其本质就是数据。盗窃比特币情节严重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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